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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规范教学督导工作,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会”),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水平,加强对教学质量的动态监督,构建科学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为目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第三条教学督导是我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发挥专家优势,对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校院两级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咨询和指导等,是学校开展质量监控,保障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推进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提升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制度。学校成立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督导委员若干名。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拟定校级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协调校级教学督导工作安排,支持校级教学督导工作开展等事项。各教学单位组建院级教学督导委员会,在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指导和主管院长(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校级教学督导)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定期聘任。校级教学督导由学校在职教师以及银龄教师担任,院级教学督导参考执行。

    第六条教学督导的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本科教学情况,了解高等教育发展动态和本科教育发展趋势;熟悉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

    (三)师德高尚,坚持原则,敢讲真话,为人正派,工作认真,热爱督导事业,有高度的责任心。

    第七条教学督导的聘任程序:

    校级教学督导由相关单位、学院推荐,经学校审核批准后聘任。院级教学督导由各单位参考本办法要求自主聘任,并将聘任工作材料和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校级教学督导每届聘期为2年,可连聘连任。因身体原因、工作变动等不能履行职责的,经本人申请,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解除聘任关系。在聘期内不能按要求履行职责,或存在违背第六条规定情况的,由教务处提出,报学校批准后解聘。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照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补聘教学督导。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督导委负责对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秩序等进行督导,按要求参加学校教学检查、教学会议、评奖评优等活动,对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环节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督导委要深入课堂、实验室、实习基地等教学现场,采取“听”(听课、召开座谈会听取师生意见等)、“看”(看教学条件和教学状态等)、“查”(抽查教案、学生作业、实习报告、毕业设计等)、“评”(评价教学条件、状态、成效等)等办法,客观地评价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节等是否符合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要求。

    第十一条督导委要经常深入教学单位征求意见、了解情况,帮助教师掌握教学规律、提高教学技能;要特别关心青年教师成长和进步,督促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督导委委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查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开展巡课、听课、专项检查与调研,各教学单位应支持并配合督导委正常开展工作。

    2.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授课教师、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及时反馈,督促教师本人和所在单位及时改进。

    3.以督导工作简报、专项检查报告、调研报告等方式,向相关教学单位和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反馈落实或整改情况。

    第五章 权益及待遇

    第十条校级教学督导可以参加学校召开的与教学相关的各种会议。

    第十一条教学督导对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育教学文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及相关事项有知情权和调阅权。

    第十二条教学督导在工作过程中,对教师教案和学生作业等有查阅权。

    第十三条教学督导对违纪的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有进行查问、批评教育权。

    第十四条教学督导有权制止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反映的教学问题。

    第十五条校级教学督导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学院督导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学校每年对校级教学督导进行考核,按照聘用协议按月计发放督导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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