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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术学院听课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3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深入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风建设和教学质量的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一、听课人员

    1.校领导;

    2.督导人员;

    3.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教研室主任;

    4.全体教师。

    二、听课方式和范围

    1.听课方式:根据岗位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听课时间;或参加由学校、教学单位安排的教学观摩活动。

    2.听课范围:面向全日制本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新开课程和各专业主干课程可作为听课重点。

    三、听课人员的主要任务

    1.了解教师的教学规范和学生的学习秩序等情况;

    2.了解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3.了解课堂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4.了解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了解教学环境与教学设施情况;

    6.发现教学优秀典型等。

    四、听课次数要求

    1.校领导每学年听课不少于3次,督导人员不少于10次。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每学期不少于4次,教研室主任、教师听课次数按照本教学单位听课制度执行。每次听课不少于2学时。

    2.学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听取思想政治理论课1次。

    五、听课管理

    1.校领导、督导人员听课记录表由教务处统一印制,校领导、督导人员的听课记录表和学期课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教务处送达。其他人员听课记录表到本单位领取。

    2.听课人员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涉及到教学设施、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教学单位沟通,相关部门及教学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3.学校领导、督导人员听课记录表交到教务处,教务处对听课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反馈给教学单位;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师交到所在单位,并做好存档和反馈工作。

    4.各教学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听课制度,旨在研讨教学内容,交流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六、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美术学院校领导听课制度(修订)》河美质发〔2018〕8号、《河北美术学院校教师听课制度(修订)》河美质发〔2018〕9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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