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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2-21    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加强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防范和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教学事故认定

    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违反教学纪律和教学管理制度或由于其直接或间接的过失,给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事故。

    第二条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A—教学运行事故、B—教学管理事故。

    (一) 教学运行事故是指教师在组织教学的过程中,由于违反教学纪律而造成教学运行中断,或其他影响教学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 教学管理事故是指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组织的不同环节中由于失职或失误造成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行为。

    (三)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后果严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III级为一般教学事故、II级为严重教学事故、I级为重大教学事故,其具体界定见《河北美术学院教学事故分类等级细则》(附件 1.1) 。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三条教学事故发生后,要按岗位职责将责任追究到人。事故责任人自行报告,且自觉改正者从轻处理或免除处分。对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直至解聘。

    第四条当发生教学事故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凡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构成更严重教学事故者,追究该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五条凡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出现III级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扣发事故发生月考核工资100元。凡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出现II级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扣发事故发生月考核工资200元,取消一年内评先评优和参加职称晋升资格。凡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出I级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扣发事故发生月工资500元,取消两年内评先评优和参加职称晋升资格。

    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III级教学事故者,按一次II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II级教学事故者,按一次I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I级教学事故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解聘。

    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学院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有责任、义务向教务处或所在单位反映。反映问题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受理人应做好记录并由报告人签字。

    第七条教学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领导立即与教学事故责任人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河北美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附件 1.2) ,在三天内送交教务处,并提交学校主管副校长审定。

    第四章其他

    第八条本办法即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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