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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09月27日 08:21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推进专业和课程内涵建设,建立基于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专业认证标准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价目的

第二条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是达成毕业要求的基本单元。课程目标是对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预期目标的规定,也是教师确定教学内容、组织教学实施和课程考核的重要依据。设置科学合理、详细、可量化的课程目标,是实施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通过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量化考核,反映学生学习成效,是对课程教学、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有效监控,也为专业培养目标的持续改进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章评价机构与责任人

第四条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评价管理。学院是组织与实施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学校成立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员和各教学单位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全面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校的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

第六条各教学单位成立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小组。评价工作小组由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和部分课程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本单位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本单位课程质量的评价工作。

第七条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其中多人同授一门课程,由教学单位确定一名课程负责人。若因专业人数限制产生的单人授课,由课程所在教研室负责组织评价。

第四章评价对象、周期及依据

第八条评价对象。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展教学的所有必修课程。

第九条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学期开展一次。

第十条评价依据

课程教学大纲中的课程目标;支撑课程目标达成的教学内容、课程考核与评价;课程考核各环节资料与成绩数据;能反映课程目标达成的其他数据和资料。

第五章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定量评价即依据各类课程考核(如课堂表现、平时作业、实践报告、考试试卷、结课作业等)评价数据,通过一定的计算方式客观评价课程目标有效达成度;定性评价即基于学生的各类学习表现,如学生创新思维、交流合作和解决复杂问题等,无法通过数据计算方式进行定量评价,采用定性描述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课程目标达成度计算方法

明确教学大纲中每个课程目标的权重占比,以及在课程考核与评价中的分配情况;以除缓考、缺考等无效数据之外的考核数据作为评价样本总数;根据课程各环节考核有效学生成绩数据的均值计算课程目标的达成度。

第十三条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低于0.6,则该课程的课程目标未达成;达成度评价值在0.6-0.69为基本达成;大于等于0.7,则该课程的课程目标达成。

第六章评价内容

第十四条评价内容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矩阵”,审查课程目标是否与对应毕业要求相匹配,对应关系是否明确。

2.课程目标的表达是否清晰、可衡量,是否准确表达出学生通过课程学习应获得的知识和能力。

3.课程考核内容是否针对课程目标设计,考核内容是否与教学内容相匹配,能否实现课程目标的达成评价,可操作性强。

4.评分标准(参考答案)是否针对课程目标设置,评分等级是否客观明确,及格标准能否体现课程目标的达成底线。

5.评价数据来源是否全面且有效,评价结果是否准确无误,评价结果能否反映学生学习效果。

评价内容主要通过教学大纲、课程考核任务书及评分标准、学生考核数据等资料支撑体现,教学大纲中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课程考核应能实现支撑课程目标的达成。

第七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评价责任人完成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后,应及时形成相应的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报告,评价记录要完整,可追踪。

第十六条本学期所有课程完成目标达成度评价后,教研室要依据课程目标底线制定改进措施,包括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及方法、考核方式等。同时将达成结果反馈到专业毕业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中,为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结果将作为学校各类课程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和基本条件。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教学单位根据此办法,结合专业特点和教学实际,制定本单位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实施细则,及时组织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逐步建立“评价—反馈—改进”的持续改进机制,促进课程教学质量持续提升。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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